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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江东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宁波家长帮 2016-06-28 19:01: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有关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东区教育局2016年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16年江东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有利于我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初中招生政策的相对稳定,确保我区初中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要求

  1.初中招生继续坚持“中学小学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口方案7月上旬见报)。

  2.坚持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的原则。在校校对口方案公布前,各初中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测试或提前招生。

  3.小学毕业生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教育事业规划确定的校校对口方案进入对口初中就读。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初中的权利,而选择升入非对口初中,如申请转回对口初中,则该生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

  4.江东区内民办小学符合升学条件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小学要根据初中招生工作的要求整理好毕业生材料(2016届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2>中的语、数两科毕业考成绩仍用百分制,其余成绩可用等级制),并按区教育局2015年9月已核实的毕业生名单,将各小学的毕业生材料于6月30日之前汇总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已在本区小学借读的毕业生原则上与就读小学其他毕业生一起升入相应的对口初中。如果相应的初中学额已满,这些借读生则由区教育局安排到邻近的其他中学就读。在区内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初中就读,要填写《2016届江东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指四区以外)中学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房产、户籍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该表与证明材料及汇总名单应及时上交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区教育局统一把该生材料寄回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

  3.有本区户籍和房产而在本区以外小学就读,现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根据该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我区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学生,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5.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招生秩序。

  (1)在尚未接收对口小学的毕业生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发录取通知书。

  (2)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初中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自2016年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

  (3)公办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任何与入校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

  (4)各校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的各分数段均衡编班,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

  (5)各校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原则上每班学额上限为45人,特殊情况超过班额的应经区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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