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奉化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意见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各镇(街道)教办、义务段中小学要在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招生计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奉化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分别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等不同情况,可按一定的条件与顺序先后录取,具体学区划分和招生办法由各镇(街道)教办、中心小学制定公布。锦屏、岳林街道学区划分和招生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教办、中小学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
各镇(街道)公办初中招生以一所初中为招生单位,对口附近的若干所小学,具体对口方案和操作细则由各镇(街道)教办、初中各自确定。直属公办初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入学,或采取学校服务区划片就近入学,根据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等不同情况,合理设置顺序位,按顺序先后录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等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
规范特长招生,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弱化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与招生入学挂钩。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特长生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如成效不明显的项目予以停止,如确实要保留的,严格限制特长生招生数,控制招生比例。2016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明显下降到5%以内。原来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学校不再增设。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统筹规划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做好小学、初中与高中特色发展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教育资源承载力和居住证制度实施进度,制订随迁子女入学与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政策举措。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制定。
二、推行共同发展学区招生与办学模式
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初中容量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将数所小学和对口初中组成一个共同发展学区,整体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推动学区内学校均衡发展,实施校长、教师的合理交流,共享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促使学区内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师研训、学生活动、课程改革、评价考核等方面合作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学区内小学招生视生源分布情况按合理、公平原则进行统筹,当相近两个小学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教育局对该区域内学生进行调剂,使共同发展学区内各小学的班额相近。
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市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具体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录取办法;
(三)经浙江省和宁波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条件、招生名额、录取办法;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师资配置等基本情况;
(五)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六)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七)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各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如有重大调整,要进行政策风险评估,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处理调整好前后政策的衔接。各镇(街道)出台的招生政策公布前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市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以本市区域内招生为主(本市区域内招生计划数应占50%以上),不得跨区域中途插班招生。民办小学一般不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跨区域招生要从紧限制。民办初中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将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经市教育局核定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学校应及时纠正。招生学校不得将未经备案核定的跨区域招生广告、简章擅自向社会发布。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相结合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招生面谈,要避开小学教学时间,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5日,跨区域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15日。
已被民办初中录取(包括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视作择校生,如自己放弃录取,由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回原籍地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五、严格学籍管理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或录入学籍号。做好全国联网工作,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中小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服务区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
六、大力推进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巩固公办学校“零择校”成果。市教育局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特色班”等。大力推进学校联盟式集团化办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办好每一所学校。公办优质高中应按各初中学校(公办、民办)学生基数为主要依据均衡分配保送推荐名额,切实淡化学生及家长对热点初中的过分追崇。
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2016年小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人之内。在确保校际之间班额均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小班化教学。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市教育局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专项治理的警示作用。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和学校教育综合督导内容。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扰乱正常招生与教学秩序的,由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