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象山县小升初招生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确保中心城区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秋季丹城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1.持有丹东、丹西街道非农、自理、蓝印及农业户口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已在丹城中心城区小学进城就读,要求继续在丹城中心城区学校就读初中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3.符合《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相关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要求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丹城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只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升学的,根据休学有关规定,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件到就读学校办理休学手续。各学校要加强宣传,确保法定年龄的少年儿童全部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三、入学细则
按“对应接轨、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组织招生和安排学校。
1.实行小学与初中对应接轨、统筹安排的招生制度。文峰学校文峰校区和城南校区、外国语学校、林海学校小学部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丹城四小毕业生对应划归丹城中学;丹城三小毕业生对应划归丹城二中;实验小学学区毕业生对应划归丹城实验初中,其他类别毕业生由教育局视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丹城二小学区毕业生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学校,其他类别毕业生由教育局视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2.小学不在丹城中心城区就读,要求初中回城就读的丹城户籍生,视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学额空余数,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按文件规定组织招收,视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学额空余数,统筹安排入学。
4.丹城中心城区小学就读的毕业生,因户籍或住宅房地址发生变化,可提出就近入学的申请,由教育局视学区初中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四、招生纪律
1.初中招生以普教科的电子学籍为准,各小学务必重视电子学籍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及时将学生电子档案的信息输入,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2.各初中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严禁在义务教育段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兴趣班。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关选拔性质的书面考试,应按照《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规定》(象教普〔2012〕27号)文件精神编班。
3.各小学不得将毕业生资料(主要是义务教育卡、健康档案等)交给家长自行处理,9月中旬按毕业生分配信息统一分解到对口初中。各初中学校在新生完成注册后,主动与新生小学毕业学校联系,及时、准确地完成新生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4.各丹城城区初中要本着发展教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不得擅自招收儿童入学。教育局城教办要主动服务,统筹协调,确保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