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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杭州江干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办法

家长帮社区 2014-06-13 15:18:58

    杭州奥数网讯 杭州江干区出台了2014年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办法,详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江干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
   
    1.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3.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
   
    (1)在我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户籍在我区的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我区的学生;
   
    (4)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公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下同)招生对象为年龄满6周岁(即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我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的教育服务区(简称“服务区”,下同)学校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下同)所在的动态教育服务区(简称“动态服务区”,下同)学校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专门学校(简称“专门学校”,下同)负责安排入学。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簿为依据;学籍情况以毕业小学学籍管理档案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二)“就近入学”原则
   
    具有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相对就近)入学。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划定服务区或动态服务区实施招生。
   
    (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当服务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
   
    区教育局将按照以上三条原则,统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计划、班级规模,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相对就近)入学。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班额,推进小班化教育。
   
    三、报名办法
   
    公办初中、小学实行“一站式”招生报名机制。具体报名办法如下:
   
    (一)公办小学招生报名办法
   
    适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向服务区或动态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报名。其中:
   
    1.我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报名。
   
    杭州市区户籍的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在我区过渡的,可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服务区学校报名,过渡期间由我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实际居住地在我区的,可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服务区学校报名,由我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杭州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公租房在我区的,可向公租房所在服务区学校报名。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向居住地所在动态服务区学校或专门学校报名。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进行预登记,并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凭预登记码到居住地所在动态服务区学校或专门学校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相关学校接受报名。
   
    (二)公办初中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户籍、学籍情况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后将毕业生名册统一报区教育局进行升学分配。
   
    小学就读期间因搬家迁户至我区,要求调整进入现房、户附近初中就读者,需由区教育局对户籍簿、房产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该初中学校学额情况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搬家迁户至外区的由我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移交相关区教育局。
   
    具有我区户籍但在外地读小学的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者,凭户籍簿、房产证、学生基本信息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教育一科报名,由区教育局根据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在我区民办学校读小学的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的,户籍所在地在我区的根据户籍簿、房产证等材料由区教育局酌情相对就近分配入学,户籍地在外区的由我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移交户籍地区教育局。
   
    2.符合在杭就读条件的非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动态服务区学校联系转学,学校视学额情况酌情安排。
   
    (三)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我区户籍的盲童向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聋哑儿童向杭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弱智儿童向杭州市艮山路学校报名。
   
    2.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向户籍所在地(无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服务区(或动态服务区学校)报名。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到区教育局教育一科报名。
   
    3.在我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居住地服务区学校报名,也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录取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试就近入学,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公办中小学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
   
    (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1.教育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周边学校报名情况,统筹调剂周边教育服务区学龄儿童、少年到该校入学。
   
    2.教育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服务区。其中父母有市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市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且学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2)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父母有市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且学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学龄儿童、少年有杭州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少年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当同一顺序学生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由区教育局公平、公正地制定排序规则和录取方法。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动态服务区学校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3.符合条件、未被学校录取的学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
   
    (三)特长生招生
   
    1.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示范初中、特色初中学校,经批准可以在我区范围内招收少量特长生,招收特长生的公办初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我区公办初中数量的30%,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数量不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
   
    2.特长生招收方案由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应包括招收特长生的类别、人数、报名条件和录取方法。
   
    3.学校应严格按照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办法进行招生,可根据特长生招生类别组织相应的素质测试,严禁进行文化课考试。
   
    (四)其他
   
    1.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本校教师子女和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等,可由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范围,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名单后统筹安排。
   
    五、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加强招生服务
   
    (一)各中小学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招生政策,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各中小学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各中小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中小学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
   
    3.各中小学在招生工作期间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招生服务
   
    1.各中小学校应加强招生服务,切实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服务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各中小学招生使用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系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六、严格招生纪律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出现以下招生情形的学校,由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报市教育局备案。
   
    1.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
   
    2.违反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各学校应按统一部署的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分配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工作结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招收的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学生转学相关规定经双方学校和区教育局同意。
   
    3.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除住宿费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4.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5.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
   
    6.学校擅自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7.学校拒绝本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
   
    8.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尚有余额,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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