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奖学金实施条例
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综合奖学金实施条例
(2011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对象
符合奖励条例的在本校就读的初一、初二和高一、高二年级学生。
二、奖学金设置
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立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学生奖学金。
三、奖励方法
本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学年结束后,由各年级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及学年总评成绩向教导处提出奖学金推荐名单,经校长室审核决定。奖学金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发放。
四、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本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为优秀,考试科目(初中为语、数、外、科,高中为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学年总评成绩在年级前1%。其他所有考查科目(除考试科目以外学校开设的必修科目)成绩中为合格及以上,金额为1500元。
2.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为优秀,考试科目(初中为语、数、外、科,高中为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学年总评成绩在年级前3%。其他所有考查科目(除考试科目以外学校开设的必修科目)成绩中为合格及以上,金额为1000元。
3.二等奖学金:本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为优秀,考试科目(初中为语、数、外、科,高中为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学年总评成绩在年级前5%。其他所有考查科目(除考试科目以外学校开设的必修科目)成绩中为合格及以上,金额为800元。
4.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为优秀,考试科目(初中为语、数、外、科,高中为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学年总评成绩在年级前8%。其他所有考查科目(除考试科目以外学校开设的必修科目)成绩中为合格及以上,金额为500元。
5. 综合奖学金获得者有机会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国际姐妹学校交流活动,名额按照每年的出国交流计划的人数,取奖学金评选名次靠前的同学参加。
6.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德智平衡发展,遵守校规校纪的同学。一个学年中违纪单累积超过2张(含2张)以上,或者得到违纪单以上程度的校纪处分(1次以上,含1次)的同学,即取消其奖学金评选资格。
7.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该学年的期中或者期末考试的,不参加该年的奖学金评选。因学校公派活动等原因未参加该学年的期中或者期末考试的,由教务处组织相应的补考,以补考成绩为准,可以参与该学年的奖学金评选。其他成绩以任课教师的鉴定为准。
8. 上述的获奖百分比数字落实到实际人数,按照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四舍五入计算。如前1%按照年级基数四舍五入仍不满1人的,按照1人计算。
9.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评奖资格,相应计算的位次往下顺调:
a. 取得奖学金候选人资格的学生如果在获奖后的下一学年初转学的;
b. 奖学金颁奖时在读但是不具备英特学籍的。
四、评选办法
校教务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学生处协调各年级组对其名单进行核实。校长室最终审核决定获奖名单。
1、教务处根据上一学年成绩排出获奖名单。
2、报学生处和年级组根据本条例进行二审。
3、班主任指导符合要求的学生填写《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学生奖学金信息表》。
4、张榜公示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5、报校长室批准,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学金及证书。
五、本条例 自2010年10月起执行,修订第一版从2011年10月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室。
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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