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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西湖区教育网 2011-09-19 15:17:27

1.各公办初中须依法承担义务教育责任,无条件地接收本地区小学毕业生接受初中教育,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2.初中一年级新生计划班额为40人,总量控制在45人以内,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扩班和突破规定班额。

3.城区初中继续实行按小学相对就近划片分配入学的办法,即在一定的教育服务区内,以一所初中为招生单位,其附近的几所小学为对应分配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当某初中对应的几所小学毕业生总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根据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学籍和居住情况,按户籍调查表的表别顺序先后分配入学。对按序分配时超过某初中招生计划数的小学毕业生,由教育局统一在本区初中内调剂安排,各初中应服从大局,不得拒收。在教育局初一新生分配工作结束前,各公办初中不得擅自提前招收学生。

符合杭州市有关特殊照顾政策的引进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援藏干部、驻杭部队师首长子女、城郊团级部队一名团首长子女、边防战士、野外地质勘探人员等的子女在本学区居住、生活的,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可照顾入学。初中教师子女可在父母工作的初中照顾入学。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华侨子女可以享受杭州市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在学区内居住过渡的拆迁户子女(持“拆迁协议书”、户籍本、过渡地派出所或者社区证明),学校可按照拆迁协议签订的过渡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招收就读。

4.本区乡镇(含新由乡镇转为街道的)小学的毕业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片升入本乡镇(街道)初中。

5.2009年1月1日后确因搬家迁户而要求到现住房附近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教育局酌情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6.非杭州市区小学毕业、父母在杭州工作并要求在西湖区初中借读的适龄少年,按按杭政办函[2008]163号发布的《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和家长可持杭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学生父母在杭有效暂住证、学生父母在杭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在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住房证明、初中转学证明等到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为依据)所在初中报名登记借读,有关初中接收了教育局分配的新生后,在计划学额尚有余额且学生符合杭州市借读条件的前提下,要努力满足他们的借读要求。对教育局统一调剂安排的借读生,各有关初中不得拒收。

7.民办初中招生按杭州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及程序办理,学生一经民办初中录取,其他民办初中和公办初中就不再录取。

8.教育局初中新生分配工作结束后,如有新生情况发生变动,均须通过学籍管理转学程序办理变动手续,实行“纸质材料审核,网上办理手续”的审批办法。

9.开学后如有新生未报到注册,有关初中要认真核查学生去向和原因,及时联系学生入学就读。学生确有合理理由需要转学的,学校要酌情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学生无故不报到注册,查明原因并告知其后果后,学校可在开学十五天后取消其本校新生学籍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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