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十五中教育集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诉讼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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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14:21:04
为保证全体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有序、公平、公正操作,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利,学校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诉讼和监督制度。
班级评定小组组长对班中学生的综合评定结果负责。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有监督各班评定小组是否严格按照《杭十五中教育集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操作的职责。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生及家长对综合素质评定出现的危害公正、公平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质疑、申请复评等。
诉讼的程序为:
1)评定结果公布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家长签字,递送班级评定小组组长或各校区设立的意见箱内;
2)学校接到诉讼申请后,组织班级评定小组开展调查,班级评定小组两天内将复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汇报。
3)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做出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及家长书面反馈复评的意见。
如学生或家长仍有异议,可向西湖区教育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投诉。
学校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浙大附属初中:87983849。
杭十五中教育集团总校长室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