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社会力量对中小学生办班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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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13:58:16
按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将自己本该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艺术、体育团、队、班以及正常的学生课余活动,转为由其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或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与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联合办学承担,更不得以这些学校的名义收取学费等。
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儿童、中小学业余学校(班)不得开设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
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儿童、中小学生业余学校(班)招生必须以面向社会、学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严禁对本校学生进行集体动员或整班、整年级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