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肥包河区小升初招生入学方案 (3)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性照顾
在我区居住的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可与我区小学适龄儿童及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另一方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并在我区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由市外办、市侨联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7、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职工子女应进入本单位附中和子弟学校就读。高校附中和子弟学校在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上要严格执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文件精神,招生日程安排应与区招办招生日程安排同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
(三)原合肥市吴小郢小学更名为“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实验小学”;原合肥市康园小学更名为“合肥市华山路小学”。
五、规范管理
(一)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各校在招生中应服从区招办统一安排与协调,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将取消下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
(二)我区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跨行政区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对控制择校执行不力的学校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严格控制“大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各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46中、48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特长生的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等,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毕业和招生学校公示栏内张榜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2015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并报区教体局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中小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服从区教体局统一领导和协调,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二)各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和师德建设,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要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原则,自觉排除干扰,维护教育形象,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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