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肥蜀山区小升初招生入学方案 (2)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须在区教体局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招生,其招生计划须报区教体局审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及时通过学校网站和区教体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内容须包括: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招生广告等用语必须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作虚假承诺。
要求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6月6日、7日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学校须在6月1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教体局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初中要在6月16日前将录取的学生名单上报区招生办公室,同时反馈给相关毕业学校,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仍然参加原毕业学校集体报名,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四)其它招生工作
1、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区继续在五十中学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在琥珀中学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招生工作见《2015年蜀山区初中特长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进行招生。户籍在我区且具有相关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在本人及家长申请的基础上,由毕业学校推荐,区招生办公室进行有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分配到相应的特长生招生学校就读。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通过区教体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2、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切实保障我区范围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公办招生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可以到十里庙小学“培智班”就读或在学区内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贯彻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按照“符合基本条件、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顺利入学。凡暂住在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7月13日至7月17日及7月29日至7月31日到区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②暂住证或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蜀山区的有效暂住证或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
③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④小学一年级新生,应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初一新生,应出具学籍表(毕业学校须盖章)。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区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定点学校学额情况,结合其暂住地点,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今年,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共计30所。小学20所:乐农小学(北区)、凤凰城小学、十里庙小学、蜀山小学、蜀新苑小学、梁墩小学、侯店小学、华府骏苑小学、香樟雅苑小学、嘉和苑小学、望龙学校(小学部)、宁溪学校(小学部)、金湖学校(小学部)、新城学校(小学部)、江淮学校(小学部)、六十七中学(小学部)、六十九中学(小学部)、南岗小学、小庙中心校、大柏中心校。初中10所:望龙学校、金湖学校、新城学校、江淮学校、六十七中学、六十九中学、南岗中学、皖安中学、小庙中学、大柏中学。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通过设立“代管家长”和加强“留守儿童活动之家”建设等方式,促进留守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居住在我区的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盖章),区招生办公室安排至定点学校或统筹安排入学。
(5)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入学。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执行。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房产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籍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③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④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⑤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