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站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
2、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12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区招生办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招生办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3、残疾儿童入学
区属学校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区内的盲和聋哑儿童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区属学校有条件的可开设“弱智儿童辅读班”。
4、留守儿童入学。管委会关心重视留守儿童入学,区属各校要采取措施,确保所辖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四、照顾政策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户口在本区的暂未回迁的拆迁户,按目前实际租(居)住情况,凭相关证明,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其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视同本学区学生。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招生工作的领导,保证今年的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顺利实施,管委会成立新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婷
副组长:夏家龙
成 员:沈霞、区属各招生学校校长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事宜;招生办公室设在星火小学。
主 任:沈霞
成 员:徐大准、杨帆、 赵旭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为切实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规范招生行为,构建和谐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将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年度学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招生行为,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下。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监督机制。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试验区的社会稳定。区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强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依法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事宜,要精心组织,强化统筹,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校要顾全大局,相互配合,服从协调,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班额。
各招生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新生注册学籍,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9月20日前上传到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服务处汇总,9月底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严格控制班额。中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四)加强招生宣传,增强服务意识。
要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相关程序。区招生办公室设立为学生及家长服务的咨询电话。
各招生学校和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工作,热情对待群众,耐心解释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对反映问题的学生及家长,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对招生工作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社会事业局,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