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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中学一退学学生状告学校讨还择校费败诉

教育新闻 2007-05-22 17:30:45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高中择校费的讨论备受关注,无独有偶,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刚判决一起有关“高中择校费”的案件,高中生张宁(化名)交了择校费后又退学,要求学校退还部分择校费,法院认为择校费是为了获得学习机会,学生退学不予退还。这一特别案例引起人们对高中择校费更多的思考。

  广东省两会来临,不少省政协委员对高中择校费问题也尤为关注。昨日,省政协常委王则楚等提出,广州、深圳应率先取消高中择校费。

  个案:入读一年退学想拿回2/3择校费

  2004年8月10日,在一次性交纳4万元择校费后,张宁得以就读于广州市某国家级示范性中学高中部,一年后因个人原因退学。张宁要求学校退还剩余两年的择校费,被对方拒绝。

  律师:择校费属学费应返还

  张宁的代理律师认为,高中教育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省级重点中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班额及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实行以“学生缴费为主,国家适当补贴”的办法收取学费。按广州市相关规定,择校费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缴交。因此,择校费的性质是学费。

  律师认为,张宁缴纳择校费,学校录取并对其进行教育培养,双方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而随着张宁的退学,合同关系解除。学校没有履行教育培养的义务而继续占有剩余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即26666.67元,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学校:择校费不同于学费

  学校认同其与张宁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张宁的义务是缴纳择校费,而学校就是提供让其进入该校就读的机会。张宁就读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离开学校是自愿选择,学校不存在任何责任。因此,张宁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校方强调张宁的择校费属于机会的择校费,严格区别于学费,交纳择校费是张宁进入该校读书的代价。另外,择校费的用途是一次性投入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统筹有50%返还给招生的学校,用于改善就读学校条件的,另外是扶持本地其他学校改善教学条件,这种特殊的用途导致择校费是不能返还。

  法院:择校费是为获学习机会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这个专一问题,而非张宁所述的较为宽泛的教育服务合同问题,因为教育服务合同涉及学校和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第七条“择校生收费管理”的规定: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省市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为40000元/每生,学生入学时一次性缴交。

  法院认为张宁交择校费的目的是为了进入该校就读,而该校接收张宁为正式学生的前提条件就是张宁一次性交纳择校费。在张宁交费并获得该校正式学生资格后,双方就择校费问题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况且,学校的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规定。故张宁要求学校退还余下三分之二择校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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