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奥数网

全国站
奥数网

2017年潍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通知

家长帮潍坊站 2018-05-16 18:16:57

  关于做好2017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精神,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维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秩序,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范围

  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原则上立足于本县市区招生。位于中心城区(奎文、潍城、高新、坊子、寒亭、经济、保税区,下同)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主要面向中心城区招生;其他县市区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招生报名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在暑假开始后进行,可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报名时间组织报名,严禁提前招生报名、常年招生报名;严禁雇佣招生中介招生;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生;报考潍坊市中心城区民办初中的学生只能选取中心城区的一所民办初中报名,严禁中心区民办初中接收已参加中心区其他民办初中网上报名的学生进行面谈及“电脑派位”。

  三、招生宣传

  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简章和广告到生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潍坊市范围内及以外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到潍坊市教育局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开,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规范学校名称,必须公布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违规承诺、夸大宣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招生宣传,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违规招生宣传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学生或家长上访的,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分;对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录取方式

  ⒈实行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测试学科文化知识的方式录取学生,一律实行免试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面谈加“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面谈方式直接录取。严禁依据学科竞赛成绩录取学生;严禁通过幼儿园或小学推荐“学科特长生”方式录取学生;严禁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单、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和等级考试证书等标志性成果材料;严禁用测试学生家长的方法录取学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组织变相招生考试,严禁民办学校到幼儿园、小学利用不正当手段选拔录取学生。

  民办学校组织面谈,要在学生(中心区初中网上)报名后到招生学校现场确认时一并进行,现场确认时要带家庭户口本。民办学校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面谈交流,对学生的身体状况、思想行为、学习能力等进行了解。民办学校要制定规范的面谈方案,面谈及“电脑派位”过程要向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公开,有条件的学校要现场录像,留存资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应,严禁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民办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民办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支持小班额特色办学。

  ⒉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面谈实施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规定,民办学校要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人员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切实落实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责任。

  五、时间安排

  ⒈各县市区教育局将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面谈加“电脑派位”招生方案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发送潍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电话:8096352。

  ⒉潍坊市中心城区民办初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站:潍坊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学生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5—6日,现场到学校确认时间为7月7—9日,学生不方便在家网上报名的可到招生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并现场确认。民办初中“电脑派位”时间为7月12日上午,当日在学校网站或校务公开栏公布录取结果。

  ⒊潍坊市中心城区民办小学招生报名并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7—9日,“电脑派位”时间为7月12日上午,并于当日在学校网站或校务公开栏公布录取结果。

  六、收费管理

  根据山东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3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严禁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录取费等;严禁变相收取赞助费等方式录取学生;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要通过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民办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七、组织领导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与各民办学校要签订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对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批评通报、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各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设立招生工作开放日,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共同营造良好招生氛围。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责任不到位的,根据年度教育综合督导指标扣减教育督导分值;对民办学校落实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潍坊市民办中小学信誉等级评价规则》扣减分值。市教育局监督电话:8791010,809635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民办学校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潍坊市教育局

相关推荐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