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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赋税与徭役介绍

网络资源 2018-04-19 13:19:59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的上古时期。在这一时期,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十一税和“土贡”,标志着奴隶社会赋税制度雏形的形成。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以及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解体。

  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将前一时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建设和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赋税和徭役是实现朝廷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国历史上3个奴隶制王朝,被称为“三代”。

  三代赋税和徭役的产生,对朝廷的巩固和发展意义重大。它加强了朝廷政权的巩固,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与其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赋税制度。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纳土特产品。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9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5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

  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1/10。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代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

  这里面又分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夏代的赋税说明,我国奴隶制朝廷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朝廷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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