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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公布(4)

青岛市教育局 2017-04-21 16:16:30

  (三)确保按时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照所属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学。

  (四)严格控制班额。

  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全面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所有班级人数严格控制在省定标准班额以内(小学45人,初中50人)。有条件的区市和学校要按照《关于推进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小班化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29号)要求,积极推进小班化招生,每班不超过40人。

  (五)加强学籍管理。

  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媒体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要针对少数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提前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告知及解释力度。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

  联系电话:8591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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