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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厦门市小升初招生政策公布(4)

厦门教育局  2017-04-21 14:25:07

  (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及时引导到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就学或回户籍地就读。

  (三)校长是学校初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把关,切实履行职责。各小学应做好学生报名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认真核实户籍,防止报名信息漏填、错填。经确认后的志愿不得更改。

  (四)在普通小学或区特教学校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可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在区特教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须出具有关证明)。

  (五)初中招生录取结果不得更改,放弃派位升学及选择升入民办中学的小学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本市公办中学就读。初中阶段未在学籍所在校实际就读的学生,不具有定向生、高中特长生招生及保送本校高中的资格,如学生是非本市户籍的,则不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

  (六)非本市户籍学生升入我市初中,毕业后如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市初中学校正式学籍且在学籍所在校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2)在厦就读初中期间,其父(母)在厦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项都应满三年。

  (七)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初中招生方案,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各区初中招生方案要在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确定招生片区。

  (八)各区应成立初招领导和监督机构,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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