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2016年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3)
③公布结果
市区民办初中完成新生协议签订、报到、注册工作(每名学生只能与1所民办初中学校签订协议),并将注册新生花名表报主管教育局备案,完成时间:2016年5月26日—31日。
④已被市区民办初中学校录取并签订入学协议的小学结业生,必须到其结业小学的主管教育局签订放弃公办初中“小升初”电脑派位协议。如继续参加公办初中“小升初”电脑派位则被视为择校,三年后中考时不享有“分招”资格。
⑤有关市区民办初中招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和学校录取等具体操作程序与规定另行通知。
3.招生要求
(1)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和测试。
(2)市区公办初中(呼和浩特土默特学校除外)招生,严禁以学校为单位自行招生和跨区跨片招生。各公办初中在“小升初”电脑派位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编班,要实行均衡常态分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分班结果(包括班主任和学生名单)于2016年7月3日前向社会公布。
(3)市区民办初中自主招生工作必须在各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各民办学校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初中可提出补录申请,由市教育局另行确定招生时间,不得随意招生。
(4)未在户籍地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如有回户籍地就读初中的愿望,需持相关证件到户籍地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由辖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教育局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积极鼓励各旗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盲童班,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就学机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教育局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学籍管理。各旗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建立学籍档案。未经各旗县区教育局批准,各学校一律不得单独组织招生,一律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三)加强宣传服务。各旗县区要通过市、区两级教育网站、学校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把招生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所有涉及招生考试的相关信息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