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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16年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意见(2)

大连教育局 2016-05-20 11:01:49


  三、工作程序

  (一)小学阶段招生

  1.适龄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身体以外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严格把握。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一般批准延缓入学的时间不应超过1年。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或延缓入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学年开始时,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核查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对未报到入学的儿童要逐个调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就学工作。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小学和社区发放《小学新生入学告知书》,向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3.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须凭学生家长的房产证、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办理入学,同时提供有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与家长亲子关系,还需提供家长结婚证和学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除以上证件,还须提供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在连就业证明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学校指导家长依据相关证件做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工作,完成小一新生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学校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永久存档。

  (二)初中阶段招生

  1.为了使学生在初中升高中时能够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指标到校”指初升高录取时,从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中确定一定的招生指标分配给大连市户口的初中学区内学生),在初中招生之前,各小学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小学毕业生学区认定;②向学生家长做好小升初政策宣传;③为小学不在学区内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学区内学校的手续(即“小六归口”)。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阳光分班的小升初学生名册,初中学校依据名单招收对口小学毕业生,同时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初中招生操作,完成初一新生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小学在开学前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完整。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上报未入学的学生名单。学生升入初中后辍学的,由初中学校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三)其他几类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及指标生认定条件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在发布前15日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招生工作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民办初中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方案进行招生。招生结束后,从本市其他学校再转入民办初中的学生,初中升高中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也不享受“指标到校”录取资格。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可在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艺、体育、部队等单位(学校)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艺、体育、部队等单位(学校)招生,须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协调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四)保障几类不同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要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者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和本地孩子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中期间没有择校经历的,在户口进入大连市后可以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初三户口转入时间截止到当年4月底)。

  3.留守儿童。各地区要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实行留守儿童动态登记监测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4.人才子女。持有效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子女,应当视同我市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就读人须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由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就读人家长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就读人与家长的关系证明、住房证明等。对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按《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工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全面推行招生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招生政策、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招生结果以及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畅通社会和家长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群众解疑释惑,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2.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完善监管和问责机制。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监管和问责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大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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