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江北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
一、政策依据
1.《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
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7〕5号)
二、入学政策
(一)小学入学年龄
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江北区户籍学生入学
1.小学入学:三对口
全区公办小学招收符合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户主、房产是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
——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户籍长期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范围常住的,户主或房产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适龄儿童父母双亡、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一起且实际居住、户主和房产是其他法定监护人。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且长期实际居住,但不符合以上“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入学基础上予以招收,额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