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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政府 2013-03-04 09:30: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物价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实行就近免试入学。2012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1年减少50%,2013年每所公办学校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人数比2012年减少50%,2014年每所公办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10%以内。低于当年控制指标的公办学校 要巩固并继续减少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到2015年,全市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查处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校际差距,从根本上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确定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严格控制并逐年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规模,直至彻底根除择校乱收费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合理划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 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划片、电脑派位等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控制学校班额,每年规定学校起 始年级的学额。公办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或因生源不足产生多余学额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 年就学。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接收未经转出学校和区县(自治县)同意转出的学生,不得违规接收已被其他 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和测试,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除市教委批准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的行为。坚持以区县(自治县)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转 户进城市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非招生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市、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籍管理 系统不予注册认可。

  (三)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坚持普通高中联合招生与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相结合的招生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所属市级重点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 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行政区域内初中学校,推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市教委直属中学面向“两翼”分配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鼓励普通高完中实行高、 初中剥离办学。

  (四)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未做到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 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所有政策。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一批高质量、有特色、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选 择性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五)以教师交流为重点致力办好每所学校。建立学校干部教师互动交流制度。“十二五”期间,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校长和教师交流面达到 15%以上。提高农村学校教师待遇,促进城市学校教师向农村流动。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办好每一所学校。

  (六)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市级教育经费占市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区县(自治 县)逐年提高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将教师培训 经费列入全市各级政府预算。

  (七)加大对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群众 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畅通监督渠道,设立 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治理乱收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风建 设的重要任务,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坚决消除义务教育阶段 择校乱收费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督导制度,将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年度考核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县(自治县)评估的重要指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审计制度和专项督查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持续开展“身边好学校”主题介绍活动,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能提供 适合教育的学校就是好学校”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重庆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重庆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  旭    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商  奎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时勇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卫东    市物价局副局长

  钟  燕    市教委副主任

  时琳琳    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邓  睿    市教委总会计师

  张  荣    市教委专职督学

  成  员:范永同    市教委监察室主任

  董蜀华    市教委财务处处长

  邓沁泉    市教委基教处处长

  刘先海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莫龙飞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教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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