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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

成都奥数网整理 2012-10-24 14:49:40

1.2.5  2012年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适用对象

  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含被监护人)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或是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

  1、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2、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3、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相关工作职责单位

  1、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学校。相关社区、村委会。

  2、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负责审查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3、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核对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临时居住证持证人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申请子女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免费发放具有防伪标识的《劳动合同》。

 

办理程序

  (一)适用本意见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2012年5月14日―6月15日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劳动合同》,填报《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或是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其在中心城区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具有防伪标识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在该郊区(市)县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7月2日―7月6日,登记点公布该登记点通过审核人员名单。

  (三)8月6日―8月10日,申请人到原登记点领取《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8月20日―8月24日,申请人持《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其他

  1、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原学校就读证明》。

  2、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变更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3、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居住地跨区域变更,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4、2012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成办发﹝2005﹞37号)文件执行。6月4日-6月15日的工作日,为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5、《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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