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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通州区小升初入学工作实施细则(2)

北京奥数网 2015-04-07 18:08:40

  (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2)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3)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簿;

  (6)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在我区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

  初中入学,非我区小学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非我区小学毕业且已在我区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的,和在我区小学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到我区中学联系就读。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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