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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精简版)(2)

北京奥数网 2015-04-01 10:01:33

  (四)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五)实行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六)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七)杜绝违规操作。各区县教委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对违规违纪事件在依法处理前要及时通报。

  要及时公布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做好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本意见自2015年3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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