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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实施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补充规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教委 2008-03-03 10:30:3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实施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补充规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2007〕30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将按照《学生公交IC卡办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范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和使用。《补充规定》将于近期公布。现将做好实施《补充规定》后相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的学生公交IC卡的使用管理办法
  已办理学生公交IC卡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原学生公交IC卡可继续使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交发卡充值网点不再为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办理学生公交IC卡。已办理学生公交IC卡的中小学生,可继续使用原学生公交IC卡至2008年9月30日或到一卡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学生公交IC卡退卡手续。
  二、《补充规定》实施后,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及管理办法
  (一)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
  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凭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含证件卡、学籍卡)到公交集团发卡充值网点充值,即可在学籍有效期内作为学生公交IC卡使用。
  (二)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公交IC卡的办理及管理。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在新办理学生公交IC卡时由学校、科研机构统一到公交集团各分公司票务中心办理(公交集团各分公司票务中心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时,须提供本人学生证、照片、身份证、卡押金、首次充值款。纸质学生卡面必须填写与学生证相符的学校名称,照片位置不再加盖学校公章,由公交集团统一加盖“北京市学生卡专用章”后,即可使用。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办理的学生公交IC卡,有效期为一学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于每年10月1日前,须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注册的学生证,到公交集团各发卡充值网点,与充值手续一并办理。
  三、学生公交IC卡的补办
  (一)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7]17号)的相关规定补办。
  (二)在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的在校学生、科研机构享受学生公交IC卡优惠范围的研究生,由学校、科研机构统一于每月月末最后两天到公交集团指定地点补办。补办时,须提供本人学生证、照片、身份证、卡押金、首次充值款。
  四、学生公交IC卡的充值
  自2008年1月1日起,学生公交IC卡充值一律到公交集团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再受理学生公交IC卡充值。
  五、工作要求
  自2007年1月本市实行公交票制票价改革后,对学生乘坐公交实行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实施是保障对学生优惠政策落实的一项具体措施。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确定专门部门或工作人员做好相应的说明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教委应及时向中小学校通报情况,帮助学生及家长了解办理学生公交IC卡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生公交IC卡集体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教委学校后勤处反映,以便加强工作协调。

  附件:公交集团各分公司票务中心联系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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