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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台教委 2006-04-12 09:44:38

关于印发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
升入初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2006年中招工作要求,丰台教委制定了《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方案》,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方案》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
升入初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教育大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升入初中入学办法的改革。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6]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义务教育的实际,特制定《丰台区2006年小学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我区基础教育实际,不断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
2、按照市教委文件的要求,2006年我区继续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工作中仍然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任何学校不能通过文化课考试录取新生;坚持由我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负责制订、实施我区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依法提供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坚持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自主命题的原则。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外语;考试范围、目标、方式均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区教委小教科和丰台教育分院小教研室要做好各小学毕业考试的指导和监控,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结合课改的进程和要求,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试验,正确引导各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保证我区小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二、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住房所在地就近入学。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5、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其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6、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
三、入学途径和办法
(一)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教委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丰台区的适龄儿童,其家长(或监护人)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必要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小学进行入学登记时,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的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地做好在我区居住的外省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小学均应按照市教委要求,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二)初中入学
  2006年丰台区本市正式户口小学毕业生人数为6287人,另有外省市户口借读学生4365人。
  根据我区义务教育结构和地域分布特点,2006年将继续规范和完善2005年的工作模式,平稳实施初中入学工作的改革。为此,共制定七种入学途径:
1、相对就近、对口分配入学
  凡准备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将依据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学生父母房契规定的居住地)和各中学的服务范围,采取相对就近、中小学对口分配的办法入学。就近分配入学将由区中招办统一组织进行。
  由于部分地区情况特殊,特将这些地区部分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去向明确如下:
(1)西片地区,
  长一小、长二小、长七小、长八小的毕业生对口升入长辛店一中。上述四校中凡不属于丰台区户口的毕业生,须回户口所在地入学或由区招办分配到长辛店三中。
  王佐镇南宫中心小学毕业生,凡户口属于北宫、佃起及云岗新村的,均升入云岗中学;长辛店中心小学原吕村小学的毕业生,凡户口属于李家峪的升入云岗中学,其余的毕业生统一分配到长辛店三中。
  上述学校在分配前由招办核查户口。
(2)中片地区:
  丰师附小、丰台六小、丰台七小的毕业生,对口升入首师大附属丽泽中学。分配前由招办核查户口,凡学生户口或居住地(以房契为准)不在丽泽中学收生范围的,均分配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对应的中学。
(3)东高地地区(原计算机派位地区之一)
  东高地一小、二小、三小、四小和南苑四小的小学毕业生,凡属丰台区户口的对口升入东高地三中,不属于丰台区户口的毕业生须回户口所在地入学。
  其他地区无变化,仍然按照去年对口方式进行。
2、计算机派位入学
  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我区丰台镇桥北部分地区升入初中的工作,继续采用“计算机派位”的方式进行。
  丰台镇桥北部分地区:丰台一小、丰台五小的小学毕业生,全部采用计算机派位的方式对口升入丰台二中、丰台八中。派位前由区招办对这两所小学毕业生的户口进行核查。凡户口或住房契约不在派位范围内的,原则上一律分配到户口所在和居住地对口的中学入学。丰台二中自主招生的“外语特色班”和参加统一测试入学的文体特长生,以及经教委批准可通过“共建”方式入学的学生,不参加计算机派位。
  计算机派位工作由区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3、体制改革校、民办校入学
  体制改革校、民办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接收新生。
  体制改革校入学计划,按照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的指标,由学校拟定,报区教委批准方可实行。体制改革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的任务。跨区县接收新生的计划经区教委报市教委备案,同时送相关区(县)教委请其协助安排。
  我区的北京十二中分校、北京十二中草桥分校、北京十中分校均属于体制改革校。这些学校可以按区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收自愿报名的小学毕业生。经区教委批准,上述各学校的招生计划是:
  北京十二中分校计划招生十七个班计680人;
  北京十二中草桥分校计划招生六个班计240人;
  北京十中分校计划招八个班计320人。
  我区体制改革校共招生三十一个班计1240人。
  体制改革校将招生计划分配到我区小学中,各小学按等额形式推荐毕业生入学。体制改革校在招生时要严格按市、区教委和区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统一操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在我区属地的北京八中怡海分校,可按照民办校接收初中新生的办法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4、传统项目学校测试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文艺、体育、科技等传统项目学校,可按有关政策和市教委体美处向各传统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接收小学毕业生中的特长生。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接收特长生,有特殊原因须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教委批准。经批准接收外区县特长生的学校,应将已接收特长生名单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
  2006年丰台区文艺、体育等传统项目学校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比例控制在3%左右。其特长项目、招生人数、测试程序均按市、区教委规定的日期、办法操作。
  特长生的测试工作分别由区教委体美外管理科、区体卫中心统一组织。测试的内容仅限学生的特长(不得进行其他内容的测试)。初录名单须报区中招办批准后方可建立新生学籍。
  特长生的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见《2006年丰台区初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特长生工作意见》。           
5、特色校(班)自主招生入学
  经市、区教委批准,我区特色校(班)可按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确保完成各自服务范围的收生任务之后,可以自主跨片招收有相应特长且自愿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其招生计划和办学办法,须经区教委报市教委备案。
  具体学校和招生计划是:
(1)属于外语特色校的有东高地外国语学校、右安门外国语学校和设立外语特色班的有丰台实验学校、北京大成学校、和义学校、丰台二中、首师大附属丽泽中学(新增)。以上各校除东高地外国语学校、右安门外国语学校各招2个班80人之外,其他各校均招1个班40人,共计360人。
(2)属于美术特色校的太平桥中学可跨片招收两个美术特色班,共计80人。
  凡具备上述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
  各招生学校要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学生报名,并统一对报名的学生进行外语水平测试或参考学生有关水平证书接收新生,不能组织书面考试。工作方案、测试及录取结果须报中招办备案。
6、通过“共建”方式入学
  经区教委批准可通过“共建”方式招收小学毕业生的学校,可按区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接收共建单位的小学毕业生。
  2006年我区有5所学校可通过“共建”方式接收共建单位的小学毕业生。这些学校是:北京十二中分校、东高地三中、丰台二中、首师大附属丽泽中学、北京市云岗中学。
  接收“共建生”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丰台区2006年初中入学工作中接收“共建生”的工作要求》。共建单位及招生比例须经区教委报市教委备案。
7、“一贯制”学校直升入学
  丰台实验学校、北京大成学校、洋桥学校、西罗园学校、和义学校、赵登禹学校、槐树岭学校、王佐学校、长辛店铁路学校和车辆厂学校均属于“一贯制”学校,上述学校本校小学部毕业生总计618人(不含对口小学入学数),均直升本校初中。
四、有关政策和规定 
1、各中小学都要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发“入学通知书”。为保证教育的连续性和学生的安全,学生在领取“入学通知书”之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学生管理工作。
2、小学、初中入学结果公布后,各学校须按公布的新生名单及时为新生建立正式学籍,并将学生的相关信息核实准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CMIS)录入学生信息。
为保证学校秩序的稳定,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新生非正常流动,开学后两个月内原则上不办理新生流动手续。采用计算机派位入学的新生,原则上一个学期后方可办理转学。中招办将对学校的入学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凡有正当转学理由又符合转学期限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完备的转学手续,并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变更学籍。
4、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在我区合法居住并有正规借读证明的外省市户口子女初中借读工作。
  凡需在我区借读的外省市户口的学生,须先在原籍的街、乡人民政府开具“无就学监护人”证明;然后再到现居住地的街、乡人民政府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家长持上述证明,在开学前一周到服务片内的学校联系入学借读事宜。具备接收借读生条件的学校,应按市、区教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这些学生解决借读的困难。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借读的学生,可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
5、在我区就读、户口在外区并申请跨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籍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小学。学生一旦从我区转出,将由接受登记部门分配入学,我区将不再负责安排入学。
6、不具备本市户口,但符合下列八种情况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在升入初中的时候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1)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据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
(2)有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学生;
(3)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的子女;
(4)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的子女;
(5)有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的子女;
(6)有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
(7)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
(8)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7、各中(小)学在初中(小学)入学工作中,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8、凡报名进入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本人2006年4月份以后在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可不接受经体检后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9、各中小学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年的学杂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以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违反《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名目乱收费。
11、各中学不得为小学生举办各种名义的培训班、补习班,并通过测试从中筛选初中新生,不得通过组织小学生学科竞赛或各种活动从中筛选初中新生。
五、重点推进工作
1、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除体育、艺术、科技传统校招收的特长生外,初中入学不能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2、任何学校都不能违反相关规定,提前操作小学、初中入学工作
3、落实初中建设工程,促进初中学校发展,在每年中考中招工作中,积极探索我区示范高中校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我区初中校的办法。
六、工作要求
  小学升入初中工作是我市、我区基础教育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更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校、各有关部门在我区政府和区教委的领导下,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
  各中小学对初中入学工作要加强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尤其要做好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学校的宣传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讲明政策,树立我区教育的良好形象。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咨询和信访,自觉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保持社会的稳定。
  本方案的解释权,由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负责。
 
 
 
 
 
 
丰台区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3月底:小学入学、小升初工作布置会。
4 月:政策宣传、公示。
5月12、13日:受理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实际居所所在区县初中入学登记。
5月13-14日: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外语实验校(班)受理报名。
5月20-21日:文体、科技、外语实验校(班)特长生特长测试。
5月27-28日: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外语实验学校(班)报名学生初录。
6月5日:计算机派位学校报名会。
6月10、11日:公办小学入学登记。
6月13-15:小学毕业考试。
6月26-29日:接收回本区县学生入学登记表。
7月2、3日:被外区录取学生领取登记表。
7月5日:电脑派位。
7月6日:初中录取,发录取通知书。
7月7、8日:公办小学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7月8、9日:初中发录取通知书。
 
 
 
 
 
 
 
 
丰台区2006年初中入学工作中接收
“共建生”的工作要求
 
  根据市教委京教基[2004]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由区县教委规范学校的“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名单和学校接收“共建”单位学生的比例,要与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一起报市教委备案,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校遵照执行。
一、完善申报、审批手续
  “共建”实行申报制度。拟有“共建”意向的学校,须向教委写出详细的书面申请报批。申请应包括“共建”原因、内容、人数及实施办法等内容。同时上报的材料还须有学校与“共建”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一式四份)。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单位的全称。
2、共建、协作的目的,双方合作的意向及有效期限。
3、共建双方履行协议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4、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注明签订时间。
  经教委批准后形成正式“共建”关系。其协议书由“共建”双方、教委、招办各存一份备案。
二、严守“共建”工作的规定
  按市教委的规定,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共建生”人数。接收“共建生”的学校,应为我区办学声誉较高、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学校接收的“共建生”,原则上应为共建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子女,人数不占学校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暂定)。
三、遵守操作规定、程序和工作日程
1、学校向教委上报申请及协议书。(3月底前)
2、向招办提供共建单位子女入学名单。(5月底前)
  名单以表格的形式体现,栏目应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原毕业小学、父母工作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校章。
3、如出现共建单位非直系子女或人数超出招生计划10%的情况,学校须另附特殊情况说明。
4、“共建生”名单在审批阶段应严格保密。
  有关未尽事宜,由区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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